(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金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