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毛元强、邢排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毛元强,邢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更名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毛元强。被执行人邢排娟。本院在执行(2015)新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毛元强、邢排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元强、邢排娟在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交社会抚养费2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请求撤销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32号一案的执行以及解除被执行人毛元强、邢排娟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3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