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岛三同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山东静远国际运输公司、凯远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同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东静远国际运输公司,凯远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同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静远国际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凯远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希元,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同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静远国际运输公司、凯远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青经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原执行案号为(2000)青执字第242号。201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1)青执裁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三同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青执字第2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静远国际运输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衡阳路4号,面积为52814.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青国用(95)第50**号,地号为E2-1-1-(3);土地证号为青国用(95)第50**号,地号为E2-1-1-(4)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该土地被本院、市南区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事项为;经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139350元,案件受理费31175元,逾期利息8173899元,共计12344514元。为解决该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1230万元,放弃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青经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