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涛,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鹏,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晓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