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益民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益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383号罪犯赵益民,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益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150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27500元,返还被害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准许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赵益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益民涉案赃款人民币827500元已支付人民币105000元,尚有赃款人民币722500元未退赔;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未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人民币270.58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记功,获2014年7月单项记功、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教员,获2015年1月单项记功、2月和7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益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巨额赃款及判令的没收财产款未退缴,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益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383号罪犯赵益民,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益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150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27500元,返还被害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准许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赵益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益民涉案赃款人民币827500元已支付人民币105000元,尚有赃款人民币722500元未退赔;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未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人民币270.58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记功,获2014年7月单项记功、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教员,获2015年1月单项记功、2月和7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益民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尚有巨额违法所得及没收的财产未缴纳,且服刑期间日常消费较高,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益民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敬海审判员曾娇艳审判员尹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