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玮与刘玉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刘玉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王玮。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与被告刘玉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玮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