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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玮与刘玉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刘玉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王玮。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与被告刘玉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玮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