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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监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吕荣亮、刘荣发与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荣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荣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吕荣亮、刘荣发因诉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江市拆迁办)要求确认答复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荣亮、刘荣发申请再审称:1、镇江市润州区工业园区、龙门村委会的拆迁行为系非法拆迁;2、镇江市拆迁办作出的《关于吕荣亮等9位同志要求查处润州工业园区龙门村委会非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纵容违法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3、镇江市拆迁办具有监督、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4、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吕荣亮、刘荣发向镇江市拆迁办寄送申请,要求其对镇江市润州区工业园区、龙门村委会非法征地及拆迁行为进行监察、查处,并要求举行征地拆迁听证。从其请求看,吕荣亮、刘荣发系要求镇江市拆迁办查处其称的镇江市润州区工业园区、龙门村委会的非法用地行为,而镇江市拆迁办并不具有该法定职责。故镇江市拆迁办作出涉案《答复意见》,将有关规定向吕荣亮、刘荣发予以释明并指明救济途径并无不当。该《答复意见》并未给吕荣亮、刘荣发设定新的义务,对其权利亦不产生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吕荣亮、刘荣发的起诉正确。综上,吕荣亮、刘荣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荣亮、刘荣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昕代理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