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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以东,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