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24号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以东,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