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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德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韩德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天津市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韩德爱。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德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德爱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丕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