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阳朔县东诺陶瓷店与唐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朔县东诺陶瓷店,唐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阳朔县东诺陶瓷店。经营者陈某英。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东诺陶瓷店与被告唐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朔县东诺陶瓷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东诺陶瓷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即199元,由原告阳朔县东诺陶瓷店承担。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智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莫智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