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宝东与被执行人李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东,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袁宝东,男。被执行人李光,男。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袁宝东与被执行人李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3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53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其未交纳公告费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执字第6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