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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张永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张永琴,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被告张永琴,女,汉族,1985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告张永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新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