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江基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江基,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邓江基,男,1971年5月11日生。被申请人李敏,女,1968年10月5日生。申请人邓江基因与被申请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李敏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琼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线长胜小区金阳花苑X栋房屋(建筑面积179.51平方米,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56X**号)为申请人邓江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王琼名下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线长胜小区金阳花苑X栋308室商住房屋(建筑面积179.51平方米,房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56X**号);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李敏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