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永定县抚市镇青溪。机构代码:61120761-7.法定代表人:童友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龙海市九湖镇工业区木棉工业园1号,机构代码:73360860-3法定代表人陈清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