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起锌与刘勇军、肖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金起锌,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金海博(原告儿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刘勇军,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肖玮,女,48岁,职工,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起锌诉被告刘勇军、肖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起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起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起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