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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起锌与刘勇军、肖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金起锌,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金海博(原告儿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刘勇军,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肖玮,女,48岁,职工,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起锌诉被告刘勇军、肖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起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起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起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