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