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庆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2月25日、2012年10月23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靖河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和2015年5月,被告人陈庆锋分别窜至枣阳市熊集镇XX村9组和青龙山茶场2组,盗窃水牛三头,因销赃不成将牛丢弃,被盗水牛被被害人找回。经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头被盗的水牛价值3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庆锋窜至枣阳市熊集镇青龙山茶场2组,将该组村民段某某拴在草地上的一头怀孕母水牛盗走。次日,陈庆锋销赃不成将牛丢弃,当晚被害人段某某在熊集镇茶庵村5组找到被盗的水牛。2、2015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庆锋窜至枣阳市熊集镇XX村9组一堰塘边,乘无人之际,将村���郭某某拴在堰塘边的一大一小两头母水牛偷走。次日早上,陈庆锋准备销赃给牛贩陈某某时,引起陈某某怀疑并报警,陈庆锋将偷来的牛丢弃逃走。被盗的两头水牛已被被害人郭某某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庆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盗水牛照片,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庆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庆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陈庆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四杰审判员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