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甲、张某乙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男,临泉县计生委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张某甲、张某乙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临泉县某某作出的征决(2015)1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被处罚款人民币57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1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