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 北京永兴光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永兴光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121号原告北京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光,经理。被告北京永兴光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一里20号楼4-101-2室。法定代表人刘洪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兴光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兴光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