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许仁霞、韩妍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许仁霞,韩妍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马玉龙,无业。被告:许仁霞,公务员。被告:韩妍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龙诉被告许仁霞、韩妍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玉龙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