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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许仁霞、韩妍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许仁霞,韩妍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1号原告:马玉龙,无业。被告:许仁霞,公务员。被告:韩妍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龙诉被告许仁霞、韩妍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玉龙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