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7547.45元、护理费760.13元、误工费44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360元,合计10612.9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执行回款,故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