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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