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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高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高保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龙晶河滨花园5幢。法定代表人:蔡守法,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炼栋,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凤霞,女,汉族。被告:高保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被告高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