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华德、张珍兰、王书英、王若轩与何发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德,张珍兰,王书英,王若轩,何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20号申请人王华德,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张珍兰,女,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王书英,女,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王若轩,男,汉族,201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法定代理人王书英,女,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钟雪梅,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何发友,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担保人余俊材,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因申请人王华德、张珍兰、王书英、王若轩与被申请人何发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发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余俊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昂科雷小型越野客车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发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号住宅(合同备案号:)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余俊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昂科雷小型越野客车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奇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