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罗开文与桂七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文,桂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罗开文,男,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桂七兵,男,生于1978年10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桂七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桂七兵在前锦物流有限公司有工资收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七兵在前锦物流有限公司的工资收益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