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晓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18号罪犯李晓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17日投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四年三个月二十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晓明在2012-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明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明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缴纳罚金且无家庭贫困相关证明,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