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与董志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程树君,董志春,董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960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法定代表人王士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季宗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树君,女,1952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春,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程树君、被告董志春、被告董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