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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