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