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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与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豹。被执行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国。被执行人陈建影。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陈建影名下浙C×××××江铃全顺牌机动车一辆(车辆型号:JX6461DJ-M)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6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处置困难,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5048.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白象村白象后后浃路1号,机构代码:598502442。法定代表人:徐文豹。被执行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洛河路15号B幢2层,机构代码:554798819。法定代表人:杜爱国。被执行人陈建影,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社叶村新庆路20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7711145449。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沙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陈建影名下浙C×××××江铃全顺牌机动车一辆(车辆型号:JX6461DJ-M)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6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处置困难,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15048.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阮李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