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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贺方忠与陈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方忠,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贺方忠,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明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广昊停车场的吉C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XX**挂号挂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建明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广昊停车场的吉C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XX**挂号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