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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季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东陈镇贾公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亚敏,公司协理。被告季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季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