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袁琦,系原告同事。被告陆某。原告胡某甲为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分担债务;3、双方婚生子胡浩天由原告抚养。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晓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建儿、朱云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琦、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近两年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不和,但如果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倪晓花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朱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佳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