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4日,汉族。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