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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磊诉张亚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张亚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培民,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亚坤,男,汉族,1991年5月9日生。原告李磊诉被告张亚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及委托代理人张培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14年5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约定几天后归还,后又续了一个月。该笔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拒不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张亚坤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14年5月7日被告张亚坤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张亚坤(身份证号41022119*******517)今借到李磊(杞县如通种植合作社,身份证号:41022119*******551)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1日止。本借条即为借款借据。借款人:张亚坤。2014年5月7日。”。到期后,被告又续借一个月,到2014年6月10日到期。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坤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亚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代审判员 程熙茗陪 审 员 孔继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