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于振凤与徐德环,武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凤,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徐德环,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婷婷,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凤与被执行人徐德环,武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德环的粮食直补款本院予以冻结,户名为王兴友、王井忠,现需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王兴友、王井忠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华信用社粮食直补存款账户的冻结。二、将王兴友、王井忠粮食直补账户存款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