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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维英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英,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初字第100号原告李维英,女,汉族。被告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英诉被告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维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冰审 判 员  徐洪标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