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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行非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付芳、刘少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付芳,刘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非审字第97号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冉,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付芳。被申请人刘少彬。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付芳,刘少彬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邢计征决字(2015)1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刘付芳,刘少彬于2013年6月6日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实后,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征费前行政告知。并于2015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邢计征决字(2015)1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43000元。并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邢计征催字(2015)140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付芳,刘少彬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作出的邢计征决字(2015)1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邢计征决字(2015)1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由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3000元。本案申请费54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董均平审 判 员  武文霞助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利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