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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938号原告黄某甲,男,200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乙,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黄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