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边有兵与白世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有兵,白世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边有兵,农民。被执行人白世周,农民。本院在执行边有兵与白世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世周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人民沽源县法院(2015)沽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