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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边有兵与白世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有兵,白世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边有兵,农民。被执行人白世周,农民。本院在执行边有兵与白世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世周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人民沽源县法院(2015)沽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