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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富,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小伟,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超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门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73元,减半收取8236.5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勇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