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李某甲,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学���,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蒯多友、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本人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秋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一直争吵不断,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本人与王某甲离婚;2、婚生子女李某乙由本人抚养,王某甲承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上述诉请,李某甲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双方系合法夫妻关��。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子女李某乙身份情况。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女儿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愿意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归还共同债务。王某甲提交下列证据:1、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在婚后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发票是78900元。2、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收据一份,意在证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实及租金情况。3、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一组、收款收据及收款凭证一组,意在证明:王某甲于今年1月份向王某乙借款36000元。4、证人证言一份,意在证明:王某甲于2015年1月份借证人王某乙36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一、李某甲所举1号、2号证据,王某甲所举1号、2号证据,对方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二、王某甲所举3号、4号证据,李某甲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银行回单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因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妹关系互相转款普遍。本院认为:王某乙于2015年1月5日汇给王某甲20000元,同月6日汇给王某甲16000元,同年5月25日王某甲补写了借条,因王某甲没有说明王某乙汇给她36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王某乙与王某甲又是亲兄妹关系,所以对借款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故对3号、4号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某甲与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秋打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一直争吵不断,夫妻长期分居。2012年12月1日,李某甲租赁刘毅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梧田街道710平米房屋装修后转租,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登记在李某甲名下的浙C×××××号别克轿车价值78900元。本院认为:李某甲与王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女儿李某乙抚养,双方协商一致,本院予以准许。夫妻共同债务因王某甲所举证据不充分,不能足以认定。李某甲租赁刘毅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梧田街道710平米房屋转租后所得利益不确定,本院不予处理;登记在李某甲名下的浙C×××××号别克轿车,原告李某甲辩称已出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财产应予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准许李某甲与王某甲离婚;二、女儿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王某甲每月给付李某甲300元子女抚养费至李某乙年满18周��止;三、登记在李某甲名下的浙C×××××号别克轿车归李某甲所有,李某甲给付王某甲30000元财产折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世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