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葛宜与贾贤林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对原告葛宜和诉被告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第2页第5、6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葛宜和负担2900元,被告贾贤林负担2900元”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4684元减半收取7342元,由原告葛宜和负担3671元,被告贾贤林负担3671元”。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