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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葛宜与贾贤林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对原告葛宜和诉被告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第2页第5、6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葛宜和负担2900元,被告贾贤林负担2900元”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4684元减半收取7342元,由原告葛宜和负担3671元,被告贾贤林负担3671元”。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