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王佳、袁利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佳,袁利民,李宏,符晓阳,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层负责人孙智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利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晓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号人瑞潇湘国际*********室。负责人谈文斌。上诉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王佳、袁利民、李宏、符晓阳、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1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原告基于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背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本案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不是以保密协议为依据,虽然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与王佳、袁利民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但民诉法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故约定管辖为无效条款。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本案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王佳等人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王佳等人违反合同相关规定,导致上诉人遭受巨大损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依据劳动合同提起诉讼,要求王佳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以及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诉求来看,其就合同纠纷选择了侵权之诉,故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158号人瑞潇湘国际1301-1314室,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理赔顾问保密协议书》为《聘用合同》的一部分,其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聘用合同》,且保密协议是王佳、袁利民与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出“本案仍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16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