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破字第1号申请人: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芳。申请人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浙金破(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系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故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