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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闫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农民,住南漳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5年5月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同年5月6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闫某在南漳县薛坪镇曾家坪村四组村民秦某乙居住地附近山林私自架设“电猫子”(一种高压电网),捕杀三只俗称“野羊子”的野生动物,后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猎捕的三只“野羊子”均为斑羚,Naemouhedusgoral(拉丁文名),斑羚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南漳县林业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姚某、魏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魏某乙、周某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此前闫某没有违法现象,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焕发人民陪审员  宋克英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