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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众力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众力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120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16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告山东众力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工业园。组织代码证号75447483-5法定代表人:秦洪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力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