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洞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梁恩平行政非诉审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梁恩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孝平,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梁恩品,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洞国土资执罚字【2014】25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受案通知书、听证通知等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对作出的国土资执罚字【2014】25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本院认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执罚字【2014】25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杨中德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