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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德成、叶娇平与叶强、虞循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99-1号原告:卢德成。原告:叶娇平。被告:叶强。被告:虞循存。被告:李海燕。委托代理人: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德成、叶娇平诉与被告叶强、虞循存、李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德成、叶娇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成、叶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250元,由原告卢德成、叶娇平承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