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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执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志雄与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少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雄,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少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执字第00382-1号申请人程志雄,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发展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孝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少先,农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层。代表人唐凤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雄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少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罗少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