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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39-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风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39-2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鸿鹏。293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荣。294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军。294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风云。294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润玉。上诉人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榕、王又军、温风云、夏润玉劳动合同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65-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四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四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四案用人单位深圳市佳佳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四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